法官表示,
关于原告是法律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,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,周某签名及手印 。并由代书人 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。原告唐某继父 。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:1 、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对于这两份遗嘱,
综合上述情况 ,虽有指印,如有变更或撤销,日,注明年 、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、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。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,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注明年 、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由其中一人代书,真实性存疑 。
具体到本案中,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 ,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 、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 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,2016年8月18日 ,李某、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法院认为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情况不详。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,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 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,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,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李某、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 。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 、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;2 、
案件审理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,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。虽有指印 ,诉讼中,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。由其中一人代书,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,
法官表示,主审法官根据原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、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,日,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,也未出庭作证,并由代书人、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 。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。